提出新证据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4-04-15 14:4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一审开庭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二审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出。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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