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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

发布时间:2014-04-15 14:46:57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46、47、48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征收土地的补偿程序为:

    1、由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

    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4)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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