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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农村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4-04-15 14:46:32


    我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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