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新的证据”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4-04-15 14:46:09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但由于对“新的证据”没有明确的界定,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不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再提供证据,以实现其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对“新的证据”范围做了明确限定。

    根据该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间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允许,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允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允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