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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类型

发布时间:2014-04-11 14:41:10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下列民事诉讼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类型包括: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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