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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04-11 14:39: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驳回支付令申请:

    第一、当事人不适格。

    第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第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第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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