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14-04-11 14:38:23


    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11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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