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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11 14:31: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制度,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予以复查。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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