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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交纳费用的申请事项

发布时间:2014-04-11 14:29:14


    根据>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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