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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11 14:18:05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又对此进行了补充,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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