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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

发布时间:2014-04-11 14:1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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