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发布时间:2014-04-11 14: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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