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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行为的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4-04-11 14:1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1、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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