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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04-11 13:53:01


    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问题主要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是否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受贿罪的共犯的问题。

    应当讲,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前提是该家属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尤其是受贿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当然,能否一律作为受贿罪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一、下列情形应认定近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1、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此时,近亲属实属共犯中的帮助犯。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未加以制止)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此时,近亲属实属共犯中的教唆犯。

    二、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近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1、近亲属明知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而代为收受的,但事先没有教唆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数知情不举,但不构成受贿共犯。

    2、如果近亲属单方接受了贿赂,但未将此情况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一味地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宜认定受贿罪共犯。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近亲属从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但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并同意、默认其家属的行为的,对其不应以受贿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徇私情而违背职责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各自行为构成的犯罪分别论处,如该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而家属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在索贿的情形下)。

    综述,对于司法实践中近亲属共同受贿的认定问题,从刑法理论上讲应用的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从刑事实务上说则是证据使用问题。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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