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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0 09:00:33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做出裁定责令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对于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类型也有规定,主要包括: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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