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85条、38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行为方式大致有五种情形:
1、索贿。即主动受贿,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利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提出要求、索要甚至勒索财物;
2、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该拒绝却予以接受;
3、商业贿赂。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4、斡旋受贿又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务的行为;
5、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期间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务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所作的规定。
上述几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中,索贿与受贿是基本的两种行为类型。索贿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直接据为己有,而且也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另外,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内容。
当然,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即所谓的“贪赃不枉法”,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即“贪赃又枉法”。但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甚至有无具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