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申请批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02-27 08:54:03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6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