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中当事人类型

发布时间:2014-02-27 08:53:45


    先予执行这一诉讼制度,是针对特殊的案件的特殊情况确立的,不是任何民事案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的。因此,适用先予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否则不仅达不到先予执行的目的,反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在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带来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赡养费案件,一般是指生父母、养父母要求子女赡养的案件,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案件。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一般是指夫妻双方要求对方抚养的案件。

    追索抚育费的案件,主要是指子女要求父母抚育的条件;失去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育的案件;失去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育的弟妹,要求兄姐抚育的案件。

    追索抚恤金的案件。主要是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向死亡者生前所在单位要求给付抚恤金的案件。

    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一般是因损害赔偿引起的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给付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一般是指城镇职工、农村社员向本单位、生产队追索劳动工资、工分;承包工、雇工、保姆向包工头、雇主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这是关于先予执行的弹性规定。主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伤害、消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等情况。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