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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02-27 08:52:42


    入户抢劫是《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之一,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罚金或处没收财产。

    1、“户”的含义和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宾馆旅店、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总之,这里的“户”应当指私人住宅或相当于私人住宅的封闭性场所,而不包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对于居民有自己的宅院的,进入其宅院范围内,一般以视为“入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这里的“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如果抢劫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甚至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 “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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