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院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中心
(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就餐,严禁将危险品带入室内。
(二)信息中心只能由指定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外来参观人员进入信息中心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陪同。
(三)备品库用于存放计算机配件、耗材,由维修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有序堆放和计算机登记管理。
(四)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院网络和数据库,每天做好工作日志,定期对服务器、计算机进行病毒扫描及清除,并与有关业务庭室加强工作配合和技术协作,确保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五)信息中心负责人及时处理网络用户报修请求,遇有设备发生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六)信息中心小型机、服务器实行24小时开机制度(包括双休日),因设备检测维修或其他原因必须关闭数据库服务器的,应及时通知各业务庭。
(七)小型机、服务器系统超级用户口令由专人掌管,每隔30天更换一次。
(八)各系统数据由指定人员实行每日备份,异地存放。
(九)信息中心管理终端实行专人专用,使用者应保持终端的清洁与正常运转,在与内部网络物理隔离及未存放机密文件的情况下,方可访问外部网络。严禁安装使用游戏及非正版软件。
(十)计算机软件、各类管理软件(如案件流程管理软件、考勤系统软件、监控系统软件等)由专人保管登记,对购置的软件应制定副本使用,正本作为备份,不得外借。
(十一)在夜间和休息日,信息中心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停电、防鼠害等预防性工作,确保数据库服务器不间断正常运行。
(十二)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机密。对含有秘密信息的磁盘、光盘、磁带进行归类存放,制作标签、标明内容、密级、编号、使用期限、保管人。
二、计算机网络
(一)本院计算机网络由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终端由办公室统一建立档案和维修记录,专人保管使用,使用者负责计算机的保洁工作,是该机器的第一责任人,严禁私自调配微机。
(二)信息中心或各业务庭室需要配置或调配微机时,部门领导应先提交计划,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请示主管院长审批,使用者不得私自调配。
(三)为确保网络安全,严禁外来人员操作本院计算机网络终端,实习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行操作使用,须在使用保管人有效监控之下,并由使用保管人对其负责。
(四)各网络用户第一次领取计算机密码后,应当及时自行更改密码,以后每过三个月应当更改一次密码。如发现本人密码有泄露的可能,应当立即予以更改。如果遗忘本人的计算机密码,可以书面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清除该密码后,再由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五)任何网络用户未经主管院长同意,不得擅自安装光驱及其他外置设备,不得擅自复制拷贝系统中存储和提供给用户使用的各种软件。如因非法拷贝引起版权纠纷,由拷贝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非经济责任。
(六)上网运行的各业务庭计算机在确保安装防病毒程序的情况下方可使用软盘驱运器,任何软盘必须进行例行的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严禁利用软盘驱动器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七)除了操作系统自带的游戏程序以外,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游戏程序。
(八)网络用户应当做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严防病毒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有发现,应当立即与技术主管部门联系。
(九)网络用户不得频繁地关闭、开启计算机。通常要求上班时开机,下班时关机。
(十)网络用户不得擅自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得自行对机箱内的插件、线路等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改变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
(十一)严禁私自将本院计算机与任何外部网络联接,如因私自连接而导致本院网络信息被盗取或病毒侵入,由行为人承担一切后果。
(十二)网络用户应爱护计算机及周边的设备,做好防尘工作,计算机周围忌放茶杯、热水瓶,办公室将定期对计算机网络终端进行抽查,如发现私自调配、表面积灰严重、安装游戏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软件,将对保管使用人予以警告、扣罚。
(十三)网络终端如出现故障,可到信息中心进行登记,由维修人员一次处理,并做好记录。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影响本院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故意损害或破坏本院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三、信息管理
(一)网络用户应当按照我院案件流程管理软件的运行要求,准确、及时、规范、完整地输入各类计算机信息。
(二)本院立案审理或处理的各类案件必须按规定格式及时准确输入案件流程管理软件。
(三)各类案件的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录入案件管理流程软件,裁判文书应由承办人自行制作并负责输入案件流程管理软件。
(四)对输入计算机的信息,各网络用户应当采取校对、复核、验算、抽查等有效措施,确保信息的准确和规范性,发现差错必须立即修正,如无法自行修改,可与系统管理员联系。
(五)网络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应当内容合法、表达规范,并在系统管理员的协调控制下进行。
(六)办公室和立案庭、各业务庭庭长、院领导将定期对案件信息的输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目标管理考评范围。
(七)本院的通知、文件、简报、信息、杂志、案例、调研文章和其他材料应通过电子信息方式编辑、传送、发布。
(八)网络用户上班后,应首先打开微机,按权限浏览查询本院案件流程管理软件所提供的各类信息(包括会议通知及新受案件情况),对网上受案与实际受案卷宗不符的,应马上追查;由于漏看信息,导致未按通知时间开会或未完成工作的,责任自负。
(九)对正在使用的软件如有改进意见和新的设想,可书面报告办公室,经可行性审查后,由办公室落实信息中心修改和开发。
(十)个人网络用户必须按照各自权限和标识使用网络中的计算机信息,不得将本人的计算机密码即计算机口令告诉他人,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的标识和口令进入计算机网络进行操作或查询信息。
(十一)违反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公安部的计算机资源安全管理条例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