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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双倍返还义务

发布时间:2014-02-25 08:51:46


    在商品房买卖中,因出卖人的下列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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