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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发布时间:2014-02-25 08:49:0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因此,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它们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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