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发布时间:2014-02-24 09:00:14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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