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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19 08:52:29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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