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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发布时间:2014-02-18 08:49:44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该修正案第3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正式将该种犯罪确定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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