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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定义及特点

发布时间:2014-02-18 08:4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一种,首先具有他物权的一般特点,同时还具有区别于作为另一种他物权的担保物权的特点:1、用益物权是权利范围受到限制的物权。不包括处分权能。2、用益物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如果所有人以某种方式行使处分权将妨碍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则所有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该种方式的处分。3、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的期限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能是约定的。4、用益物权的支配内容是物的使用价值,目的在于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满足自己的生活、生产等需要,而担保物权着眼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5、一般而言,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主物权,一旦设定,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不依附于其他权利,而担保物权通常必须依附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6、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虽然用益物权客体包括了动产,但物权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中都没有规定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类型,在物权法定原则下,不能将对动产的用益关系理解为用益物权,该条将动产纳入客体范围,仅是预留了通过特别法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类型的空间。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另外,还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在法律效力上的用益物权属性。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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