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约束干警工作行为,增强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明示性规定
第二条 按照本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条 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岗,外出办案须向庭室长说明去向,因私事、因病离岗必须先行请假。
第四条 上岗前,须佩戴本院统一制作的工作牌。
第五条 工作期间要按季节统一着装,佩戴法徽,做到整洁、大方、得体,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与威严。
第六条 工作时间穿戴要整洁,切忌衣冠不整,邋遢散漫。男士头发不盖耳,不留胡须;女士化妆以轻淡为宜,不得浓妆艳抹,不穿奇装异服,穿戴装扮要符合人民法官身份形象。
第七条 行走、坐立要讲究仪表风度,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八条 对院领导、庭室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及时落实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办理完毕后或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以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及时向院领导请假,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早退。
第三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 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五个严禁”,做到入心入脑,身体力行。
第十一条 除因工作接待需要并经院领导批准外,禁止工作时间饮酒。
第十二条 禁止在值班及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饮酒。
第十四条 禁止酒后开庭。
第十五条 禁止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 禁止穿着制服或驾驶警车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禁止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任何时间参与赌博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九条 禁止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粗俗污秽言语,嘲弄、侮辱以及损害他人等行为。大力提倡团结互助、互尊互谅,维护好法官形象。
第四章 警诫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期间要合理利用电脑及网络,除正常工作外,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对办公电脑要定期维护、查杀病毒,确保文书及材料完好不丢失,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工作期间不得对本院工作、本院人和事以及院领导的工作私相议论。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院领导提出。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不准串岗闲聊嬉闹,原则上不准因私会客。办公区要保持良好的秩序,各种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不准随意堆放。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件,各部门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不得缓报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五条 接待来客,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许在楼道内长时间停留,大声喧哗议论。
第二十六条 接待来客,要根据部门职能及业务分管的有关规定和原则问答,不许以个人意见代替部门意见或领导意见,对他人做出与自己职务、业务不相称的承诺。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业绩考核制度进行扣罚;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离岗培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根据责任划分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不得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