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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中,务工人员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18 08:46:58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经常遇到一些务工人员因为急需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而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对这种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一部分裁定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费。这样规定能够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具体情形包括:(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的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其他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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