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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发布时间:2014-02-17 08:59:04


    当事人如果对判决裁定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忌以粗暴手段抗拒执行,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抗拒执行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妨害公务罪。

    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为加大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查处力度,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规定,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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