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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17 08:57:32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法附则第九十七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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