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发生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4-02-17 08:5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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