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分为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两种情形。
实体方面的证据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程序方面的证据则是指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诉讼法上的事实。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的事实
是指在目的或者效果上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损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损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事实。比如滥用权利、不正当竞争、有诚信、以剥夺受雇人人身自由为条件的雇佣合同等。
2、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职权追加当事人的证据
在必要共同进行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加入该诉讼,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证据,属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3、中止诉讼的事实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暂时停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制度即为中止诉讼。
4、终结诉讼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成为不可能时,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程序的制度,即为诉讼终结。
5、回避的事实
回避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能参加案件的审判和其他有关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