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数人侵权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引起定性上区别,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类:
1、直接结合,即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行人甲由南向北步行过街,乙、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驶来,行人甲左右躲闪不及,乙、丙两车将甲夹在中间相撞,致甲重伤。
此例,便是加害行为的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无意思联络人(乙与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2、间接结合,即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形成按份责任。
例如,行人甲骑车正常行驶,突然发现迎面快速驶来一辆卡车,甲便赶紧往路边躲闪。恰逢乙建筑公司在该路段施工,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导致甲连人带车掉入坑中摔伤。
此例,便是加害行为的间接结合,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人(卡车司机与乙)承担按份责任。
总之,无意思联络人的“直接结合”行为,其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而无意思联络人的“间接结合”行为,其行为因偶然因素结合在一起,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