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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4-02-14 08:51:01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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