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对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清偿?

发布时间:2014-02-14 08:48:35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2、单位在破产以前应当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比照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利益,而且上述住房公积金本来也是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将其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给职工,也是符合《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安置职工的政策性要求的,也能够为其他债权人所接受。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