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4-01-20 09:29:22


    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者在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上具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窝藏、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二、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

    窝藏、包庇罪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抓获、关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抓获、关押,且已受到有罪宣告又逃脱之后。

    伪证罪只能是发生在有效判决之前的侦察、起诉、审判阶段。

    三、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可能是未经逮捕判刑的,也可能是已经判刑的犯罪人,而伪证罪的对象只能是尚未判决的犯罪人。

    四、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伪证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性质以及对罪刑的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事实。

    刑法对包庇罪的客观行为只是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并没有规定包庇的具体行为方式和证明内容。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