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伤残抚恤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