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公证与民间证明的主要区别

发布时间:2014-01-17 09:20:05


    一、性质不同

    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手段。民间证明只存在于公民之间,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二、主体不同

    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一一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

    三、效力不同

    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民间证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证明范围和内容不同

    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民间证明不仅所能证明的事项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证明证明人所见事实的真实性。

    五、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

    六、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民间证明所不具备的。

责任编辑:米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