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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患者的病情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4-01-17 09:19: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可见,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者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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