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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后逃跑又主动归案 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发布时间:2014-01-17 08:58:00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并且拒不主动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人在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实际上是重新回归到尚未投案的状态,重新获得投案自首的时机,此时,犯罪人若基于其本人意志再次主动归案的,则仍然属于自首之“自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本质特点,理应认定其行为属于“自动投案”。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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