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哪些案件可以少交或不交诉讼费

发布时间:2014-01-17 08:55:33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