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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14-01-16 09:22:49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2、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3、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4、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5、对保险产品有经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6、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7、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8、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9、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10、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11、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2、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3、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14、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15、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16、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7、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18、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1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20、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21、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2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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