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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 法院可撤回拍卖委托

发布时间:2014-01-16 09:16: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案外人对拍卖的财产提出的确有理由的异议;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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