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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告死亡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4-01-16 09:11:03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4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只要求满2年;另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2、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受到顺序的限制,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的限制。

    3、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首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失踪达法定时限,一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便会受理。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一般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须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此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即被为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变为遗产,依法开始继承;被宣告死亡人如果仍然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若其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三、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若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其配偶已经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的他方又死亡等,婚姻关系都不得再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财产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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