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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 哪些行为可受处分

发布时间:2014-01-16 09:08:40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

    对有包养情人行为的公务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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