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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的几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4-01-14 08:53:07


    一、同居可以分为两种: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仅禁止前者,对后者应由道德规范调整,法律不予过问。

    二、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行后,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对待。

    三、当事人提起同居之诉的,法院应区别对待: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该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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