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可以分为两种: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仅禁止前者,对后者应由道德规范调整,法律不予过问。
二、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行后,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对待。
三、当事人提起同居之诉的,法院应区别对待: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该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