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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发布时间:2014-01-14 08:5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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