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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01-06 09:36: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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