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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06 09:29:43


    责任竞合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存在并相互冲突的现象。

    狭义的责任竞合,又称为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采纳的责任竞合,主要限于狭义的责任竞合,而其中又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最为常见。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权利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作出选择,当其行使了其中一项请求权时,另外一项请求权就会消灭。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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