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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肝脏移植手术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4-01-06 09:24:17


    根据《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肝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肝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肝脏的技术。

    从事肝脏移植手术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普通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

    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肝脏移植项目,有消化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普通外科(肝胆专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1、开展普通外科(肝胆专业)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8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普通外科专业(肝胆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完成肝、胆、胰外科手术500例以上,其中独立完成的肝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等高难度手术占20%以上。

    3、有独立的肝脏移植病房,床位15张以上。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消化内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病区并开展消化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消化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进行肝脏活组织检查,并为肝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ICU)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肝脏移植专业需要。

    2、有多功能监护仪、呼吸机、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设备、凝血功能检测仪和床边生化检测仪。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肝脏移植手术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血液净化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独立设置,有20台以上血液透析设备,能够完成常规透析及其它血液净化工作,可为肝功能不全、肝衰竭病人提供人工肝支持系统。

    八、其它辅助科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肝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病理诊断。

    4、具有高水平的医学影像诊断与介入技术。

    5、具备能够有效处理、治疗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九、设备须满足下列条件: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床边X光机、纤维胃镜、纤维胆道镜、肺功能测定仪、肝脏移植专用器械、快速冰冻切片设备等;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

    十、至少有3名具备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肝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肝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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